協議離婚後,夫或妻能否向他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若夫妻結婚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認定為法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規則如下:
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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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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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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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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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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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