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民法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財產制(若夫妻無特別約定則以此財產制為主)
民法第 103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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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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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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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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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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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共同財產制
民法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民法第 10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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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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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 1044 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