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的所有權歸屬在我名下,我依照民法第765條,我可以自行決定如何使用?
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又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提及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因此騎樓使用方式常是爭議的重點。
騎樓是我的,也是公共的?
基本上騎樓的使用規範以不阻礙交通、影響行人通行為主。
大多爭議都在騎樓停車、擺攤、擺放物品。而各縣市有不同的騎樓政策(明定某些騎樓禁止停車,停車、擺攤將依法開罰等等。
若當自家騎樓遭他人不當占用,可蒐證報警,情形嚴重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