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虐待動物是有罪的!
動物保護法第3條提及
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動物保護法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
而動物當然也包含流浪動物,若動物遭攻擊受傷,攻擊者將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寵物遭到攻擊時,也可依民法要求對方賠償寵物之醫藥費、殯葬費、寵物本身價值等。
相關罰則: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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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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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 2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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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條第二5項、第6條、第12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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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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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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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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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法第 30-1 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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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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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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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不提供其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