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物該如何處理?
當撿到遺失物時,應依照 民法第803~807-1條 之規定,盡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進行後續招領作業。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及後續相關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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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眾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時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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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拾得民眾逐一清點拾得遺失物之數量、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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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派出所填製或電腦列印收據二聯單,第一聯交拾得民眾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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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二聯單第一聯會登載拾得民眾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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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受理派出所不知失主致無法通知認領,將陳報分局處理。
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認領,並列印紙本對外公告,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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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遺失物依價值,500元以下代保管一個月,500元以上公告6個月後,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
若6個月內失主前來領回,撿到遺失物的人可依民法第805、805-1條向認領人請求遺失物1/10價值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