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電話、簡訊騷擾該怎麼辦?
當發生糾紛時可能遭到他人的騷擾,透過電話、簡訊等方式,影響受害者的睡眠、導致受害人經神緊張感到壓力等。
當接到騷擾電話時,可將通話錄音,而通話紀錄也會顯示於電信公司紀錄中,更加有利於後續追究法律相關責任時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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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電話(簡訊)騷擾之行為,首先可考慮得否予以刑事制裁,故要視具體個案中,電話侵擾行為之內容、程度等情狀,有無達到「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亦即發話(送)者有無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或者有無涉及「詐術之行使」,而可能觸犯「刑法之普通詐欺罪」。
常時間佔據受害者電話線已妨害他人權利,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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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話(送)行為當時之雙方當事人身分、關係、時間、地點等情況或背景脈絡,亦可能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專法之罰則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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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依我國司法實務之「普遍」「多數」見解,電話(或簡訊) 騷(侵)擾之行為,並未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處罰要件;其論據理由大致為:該條款係保護「多數人聚集場所」之安寧秩序,且「藉端滋擾」具有依定之規範意涵,另法院明確指出:電話滋擾之侵害行為,應循「民事求償」以資救濟。
民法第195條之一,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