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很吵有法可管嗎?
當鄰居發出噪音,無論是唱歌、聚會、甚至爭吵等噪音難耐時,我們可以採取幾種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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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柔何溝通,提醒告知對方音量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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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社區管委會、里長申訴請,求出面提醒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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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請警員協助制止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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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即使是在外租屋,還是能夠依法提出申訴,維護權益。
而訴訟成敗會因法院判斷之情節輕重為主要依據,因此證據之蒐集是非常重要的。
相關法條參考:
噪音管制法第6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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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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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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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民法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
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800-1 條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