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房客後,雙方就這個房子就成立租賃契約,如果此時房東再把房子賣給其他人時,對於租賃契約會有影響嗎?
按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1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第2項)」由上述規定可知,在租賃契約存在的時候,即使房東把房子賣給其他人,在房屋上的租賃契約也不會受到影響,只是要把房租繳給新的屋主,這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租約未經公證,而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則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