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私訊被罵可以提告什麼?
現代網路發達,通訊設備多元,line、FB、手機簡訊甚至遊戲內建聊天系統,當發生爭執時,在一對一的對話框內,遭到對方辱罵時,我們可以採取何種應對措施?
因一對一私訊非公開、無第三人、也無散布於眾的意圖,所以無法成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而依私訊內容程度,如構成恐嚇罪成立,即可提出刑事告訴。
或是依民法第184、195 條,自行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實務判決結果依對話內容及客觀物證,不代表提告就必定會成立。
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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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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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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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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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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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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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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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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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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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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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