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送人東西而且公證了,還沒給可以反悔嗎
通常要送人東西,對方一定都會同意,但是如果口頭要送對方東西,後來又不想給可以嗎?
按民法第408條之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由上述規定可知,雙方雖然有訂定贈與契約,但是如果要送的東西還沒交付出去時,原則上是可以撤銷贈與契約,但是如果這個贈與契約已經有公證過的話,或是贈與人是要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贈送給爸媽以供養老)的情形下,這時就不能再撤銷贈與契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