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遲不交付贈與物,受贈人得如何主張權利?
若贈與契約經公證,受贈人可依民法409條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但不可要求贈與人給付延遲利息。
民法第 4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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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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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4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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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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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 410 條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