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可以反悔或撤銷嗎?
可以。
未實際完成贈與前,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或符合下列法規時,可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受贈物。
民法第 4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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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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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第 4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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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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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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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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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418 條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民法第 4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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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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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 420 條
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