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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的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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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之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末日前,以下列方式繳納(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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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繳納:
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等便利商店繳納。至便利商店繳納者,請保留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繳納相關資料,作為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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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
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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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使用代表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轉帳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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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繳納:
使用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授權繳納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是否須支付服務費請洽各發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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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支付繳納:
選用以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正面之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有關開辦繳稅之行動支付APP使用限制,請依各業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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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繳納:
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正面之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有關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等相關問題請洽各電子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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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難致無法在繳納期限內繳納贈與稅時,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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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納:
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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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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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繳: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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