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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應否公證?經過公證有何好處?

贈與行為是否公證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若贈與契約完成公證,則:

  1. 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或反悔
  2. 公證後之贈與契約書具強制性,受贈人可依贈與契約請求贈與人履行贈與、交付贈與物。

民法第 408 條
  1.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公證法第 13 條
  1.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2.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3.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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