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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與侮辱的差別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指的是在公開場合有不特定之第三人時,以語言或動作使他人名譽受損、難堪,即使在網路上公開平台謾罵他人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
例如:老闆在咖啡廳營業、顧客極其他員工都在時大罵員工是豬頭,使員工難堪,員工可樣老闆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指的是以散佈非正確的事實或評論詆毀他人名譽,使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遭到貶低或影響。(屬告訴乃論罪)
例如: 阿文在臉書發文說小明欠小美1000元不還,但實際上小明與小美並無借貸關係,小明可向阿文提出誹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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