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竊取他人營業秘密之法律責任
營業秘密,指的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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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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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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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一般可分成兩類:
商業性/經營性之營業秘密
例如公司客戶的資料、公司未來中程或長程的發展計劃、公司的研發方向等等
技術性營業秘密
就技術性之營業秘密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投下大量的資本、時間去研發一樣新的產品,而此產品如果在其還未申請專利保護前就被竊取,則此公司的研發恐怕就血本無歸。
政府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營業秘密法。
而營業秘密可能以實體文件或電子檔案等形式儲存,若遭到駭客入侵電腦竊取,或有心人士竊取、使用、變賣等,皆可依法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
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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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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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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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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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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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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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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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營業秘密之保護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