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若自網路下載非法影音存於自身電腦或相關產品,已構成重製,除特殊情形外,基本上已構成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三條中提及,「重製」的定義為: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相關法條參考:
著作權法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