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消費糾紛時有何申訴管道?
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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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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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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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如有消費糾紛或相關問題時可採取下列管道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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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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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協助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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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1950專線之計費方式,比照一般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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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至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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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訴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爭議線上申訴或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