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商品或服務未達商家保證之品質,消費者有何權利?
商家各式各樣的行銷手法皆是為了將產品、服務推銷售出,若誇大不實無達到保證之品質時,消費者是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賣家負責,或向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協助。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費者保護法第 25 條
-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
保證之內容。
-
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
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
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
交易日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
違反第24條、第25條或第26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
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25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