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可以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嗎?
不可以!
旅遊行程在旅客確認後才進行購買餐與,若行程可隨意更改,旅遊契約將形同虛設,因此旅行社是不能隨意更改行程的,除非有特殊、不得已的情況發生(例如:原定山上飯店不料因大雨山崩停電,臨時更換至平地飯店)。
而當更改行程時,應將剩餘費用退還旅客,即使費用增加頁不能要求旅客吸收,而旅客也可以針對遭替換之行程要求改善或請求賠償、減價或解除契約。
民法第 51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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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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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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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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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民法第 514-6 條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民法第 51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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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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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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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