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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於自費行程中發生意外受傷或死亡,旅行社要負責嗎?

當旅途中發生意外時,旅行社人員都必須第一時間給予必要協助。

旅途中包含自由行程時,旅行社人員有義務進行景點相關注意事項告知、重點宣導,若無善盡義務,當意外事故發生時,旅行社也須對旅客負責。

民法第 514-10 條

  1.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2.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
  1.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 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 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 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 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2.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3. 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3.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4.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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