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於旅途中生病,旅行社應該支付醫療費用嗎?
當旅途中因自身疾病或水土不服時,旅行社人員絕對會提供必要協助就醫等,但狀況此為個人原因,不屬於責任險中所規範之意外事故,因此無法透過申請責任險理賠或要求旅行社支付醫療等費用,除非有自行另外投保旅遊醫療險,不然費用將由旅客自行吸收。
民法第 514-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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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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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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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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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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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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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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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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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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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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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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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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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3. 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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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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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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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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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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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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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