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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如不知債務人財產在何處,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銷關證明文件。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應提出判決正本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如支付命令)
    應提出裁判正本。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應提出筆錄正本。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應提出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
    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1.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2.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3.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 6 條
  1.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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