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特定項目外,其餘借貸關係若債權人15年內都未請求履行,其請求權消滅。
債務人可向法院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償還債務。
但若欠債第12年時,收到支付命令等催繳通知時,該筆債務的時效將會重新計算。
相關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