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保險時,消費者需盡告知義務
簽訂保險契約時,應秉持「最大誠信原則」
對於契約文件中的資料及問題,都必須清楚填寫並誠實回答,且不得塗改。
若有違反誠信義務的疑慮,可能使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契約,形成即使買了保險卻無法得到理賠的情形。
保險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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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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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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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