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當下報警,若有人因事故傷亡,應先叫救護車且勿隨意破壞事故現場、移動車輛,待警察到場後蒐證做筆錄等等,在完成事故原因、釐清責任歸屬後:
若屬過失傷害案件,可由事故雙方進行和解,針對事故之相關賠償金額進行協調,不提起或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告訴乃論)。
但若為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為公訴罪,即使民事賠償成功和解,仍需面臨刑事訴訟及刑責追究。
民法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