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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常見糾紛有哪些?

【租屋常見糾紛有哪些?】
1.修繕爭議:家具壞掉或天花板漏水,維修費用該由誰負擔?
根據行政院版本的定型化租賃契約第8條規定: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但若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別在契約中另行約定,就是房東要負責修繕費用。而一般實務上較常見的是房東負責結構、管線部分等不可動部分,其他如:燈泡、燈管、小型家電等消耗品則是房客自行負責,建議要在契約內註明清楚。

2.提前解約:租期未滿,房東要求房客搬遷。或者承租人租房後,改變主意不想繼續租約。
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十四點「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如果雙方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就可以隨時解約,也不必付違約金。
若沒有事先告知,可能會賠償最多1個月的違約金。

3.押金爭議:租約到期,房東卻不願歸還押金,或藉故大扣押金金額。
根據最新法規規定,押金最多收取兩個月租金,押金只能用來作為損害賠償或遺留物清理,不能用來抵扣租金,除非租約到期後仍有欠租,才能用押金抵扣,而房客在簽約付押金時,應同步要求房東開立收據,避免日後糾紛。

4.定金爭議:已經付過定金,但後悔不想租了;或房東在收定金後無法履約。
根據民法第249條規定,有三種情況:
(1)「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若房客(付定金者)無法履行承諾向房東承租房子,定金即沒收,不可請求房東歸還定金。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也就是說,當房東(受定金者)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房客可以要求房東加倍賠償,即須退還兩倍的定金。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也就是說,若是碰到像地震、火災、颱風、淹水等,造成房屋損傷;或者在看屋時有未談到的重要細節,在付定金後雙方就細節部分無法溝通而使任何一方不願承租,則另一方不可要求扣下定金或者加倍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僅規範「定金」,而無「訂金」相關規範,然只要雙方認知一致,沒有特別約定未履約應歸還,無論是否寫成「訂金」,都適用上述法律。

5.損害賠償:究竟算是自然損壞,不用負擔賠償;還是房客使用不當,應負擔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定義很難界定,建議房客與房東應於簽約前,雙方達成共同協議,並且應先點交屋況、家具狀況、家電等。並了解房東對房屋改變的容許程度,小至鑽釘孔,大至改變格局,都應事先與房東討論。若發生家具或家電損壞,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房屋在出租期間,凡自然損壞者均由房東負責修繕,房客不必出錢。若是由房客重大過失至損壞者,則通常會在雙方都可接受的條件下,照商品折舊後金額賠償,賠償方式可以是現金賠償,或是由押金扣除。
假設真的無法和解,就只能上調解委員會調解了。

6.人際相處:房東管得太多,不易溝通、相處。
除非是與房東同住的房客,要不然套房型的房客不大需要太常與房東交際。假如真的覺得房東難相處,減少接觸或者直接與房東溝通,都是可行的解決方法。如果真的無法改善與忍受,那麼果斷的換房東,也是讓自己脫離苦海的最佳手段。

7.水電費爭議:水電費收取不合理;或者租金內含水電,卻有一大堆的電器使用限制。
新上路的新版租屋契約限制電費每度上限,內政部公布的新版名稱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加了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的額度,區分為夏月(6月1日∼9月30日)和非夏月(10月1日∼隔年5月31日),收取費用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以每月用121∼330度以下來看,夏月台電每度收費2.38元,非夏月每度收費2.1元,超過1千度最高級距夏月每度為6.41元、非夏月每度為5.03元。房東若超收電費,涉及民事不當得利,房客可以檢具收據後提告。
若租金內含水電,但一大堆的電器使用令房客吃不消,房客可以向房東提議水電費分開計費,讓自己用電上更自由。或者與房東協商用電規則,找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8.安全與隱私部分:房東經常以各種理由,進入房客的房屋,例如帶看房屋或檢查電器使用情形等。
若房東未經房客同意即進出出租給房客的房屋,則涉及刑法「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有相關刑責;及民法「侵害隱私權」,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9.房東將房屋賣給別人:原本的房東將出租中的房屋賣出,則房客是否需要搬遷?
根據《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3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即使房屋換了新主人,房客還是可以繼續其原先的租賃合約,所差之處只是房東換成新的房屋所有人。這即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但也有例外,一種是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契約期限超過五年;另一種是未訂期限的租約。

10.房東任意調漲租金:房東簽約後以各種名目調漲租金。
根據最新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訂租賃期間房東不能任意調漲房租。即在合約存續期間,房東不得因各種理由調漲租金,否則房客可以拒絕支付。
然而依據民法442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即未明訂期限的租賃契約,房東可向法院提出請求,若經法院判決確定,房東便可合法調漲租金,若沒有判決確定,任意漲租都屬於違約。或者長期租約,房東在租賃契約中訂定「租金隨土地價值升降機動調整」之規定,則亦可適用上述民法規範提出調漲申請。

11.房客將屋轉租給他人,當二房東:租了房子能否再將屋子轉租?
根據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轉租他人。」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契約「未」約定不得轉租,而房客未經房東書面許可,是不能私自轉租於第三人的,若房客未經同意轉租他人,房東有權利主張終止租約,且轉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房客在租房時,如果遇到二房東,可要求出示原房東的同意轉租書面資料,或者確認原房東與二房東之間的租賃契約有約定可以轉租。

12.房東被追稅,向房客酌收費用:報稅後卻被房東要求加收費用。
根據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說,房東租屋所得應納的稅金,應由房東負擔,即使房東在租屋契約中寫明要把稅金轉嫁給房客,仍屬無效契約。且根據內政部及消保處公告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在契約中記載,將房東應付的稅負轉嫁在房客身上。然實務上,若房客執意報稅,房東可以選擇拒租。

13.房客欠租:房客積欠了租金,遲遲不肯繳納。
根據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又440條第二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也就是說,房客經催繳後仍未繳納租金,房東可終止租約,但積欠租金需超過兩個月始能主張。傳統上認為,此兩個月需扣除掉押金後還積欠兩個月,也就是若收兩個月押金,則房客需欠租四個月以上才能終止契約。但較新的判例有認為無需扣除押金,只要積欠兩個月即可終止。若房東無迫切要拿回房子的需求,較保險的做法還是扣抵押金後,欠租超過兩個月再發終止租約的通知,因為法官有可能採用傳統上的見解。取得勝訴判決後即可走強制執行程序,找鄰里長或警察等公正第三方在現場作證,便可換鎖、斷水斷電、清空物品(不可丟棄,放好通知房客領回),最後收回房屋。然若經過公證的租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將房客的財產抵作租金。

14.租期到了房客卻拒絕搬遷:與房客的租約到期,房客卻霸佔屋子賴著不走。
根據民法第451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也就是說,房東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但是要表明不再續約,否則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就有可能會被解讀成同意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建議租期結束前一個月就應確定是否續約,如果不續租,可以發個存證信函,表明不續租的意願。如果房客到期仍死賴著不走,可直接走法院訴訟,提告,勝訴之後再強制執行。若是經過公證的租約,則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迅速取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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