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換人了,我要搬走嗎?押金找誰拿】
根據《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3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即使房屋換了新主人,房客還是可以繼續其原先的租賃合約,所差之處只是房東換成新的房屋所有人。這即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客無須搬走。
但也有例外,一種是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且契約期限超過五年;另一種是未訂期限的租約。
至於押金問題,實務上有兩種說法:
1. 實際人占有說
「押金」為獨立於租賃契約外之另一「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所以如果舊房東沒有將押金交給新房東,則新房東沒有接受租金債權之移轉,則沒有達到「要物契約」成立之要件,此契約不生效力。因此若房客確定新房東沒有收到押金,則應找舊房東追討押金。
2. 受讓人返還說
「房子」為租賃契約的主體,契約內所有條例規範皆圍繞此而生,所以叫做「主契約」,而押金是擔保房子無損才有的物件,因主契約而生,所以叫做「從契約」。法律上,從契約會跟著主契約移轉,自舊屋主出售房子之後,押金理應隨物件的所有權移轉到新屋主的手上,所以房客應該在租期圓滿後跟新房東拿取押金。
然依據最高法院判例:當舊房東並未將押金移轉給新房東時,新房東便不具有返還該押金的義務。因此當新、舊任房東互相推託,卻拿不出證明時,房客原則上仍應找舊房東追討押金。
可知若遇到押金問題,優先找舊房東拿押金是較為實際的作法,然而第二說在法院上仍有採用之可能。
不過大部分的舊房東在房屋易主後,都會妥善地跟新房東進行交接。
假如房客仍擔心未來的新房東不認帳,可以在確定舊房東完成交接後,要求在原本的租賃契約上註明「押金已轉手給OOO,需在租賃契約到期後,全數返還」,如果可以,務必也請新房東於此註明後簽名,如此一來發生糾紛的可能性便可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