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租賃契約?應否使用書面?】
依據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故可知只要雙方對租賃的物件、租賃的期日、租金金額意思表示一致,並有訂立契約之意思,則租賃契約便成立,是否以書面訂立並不是租賃契約的構成要件。租賃契約,便是雙方就物件、期間、租金有相同意思表示,所訂下的約定,並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依據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也就是說,超過一年以上的不動產租賃期約,若沒有以書面訂立契約,則該契約將被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非無效,只是雙方可隨時終止。然為了保障房客的權益,訂了六大項規定,房東需滿足其中的條件才可收回房屋,也就是說,想收回房屋變得相當不容易。根據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建議如果想避免爭執,一年以上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宜以書面訂立契約;而一年以下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或動產契約,若以書面以外的方式訂約,也應保留訂約的證據,如LINE對話紀錄或者錄音等可以證明契約成立的證明。惟若是耕地租約,則一律規定應以書面訂約,此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中的特別規定。
若是經過公證的書面契約,則具備強大的法律效力。不僅保障房客在不動產賣給新所有人後可以原租約條件繼續承租,即「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可無爭議的直接實行;也保障房東在房客欠租或租約到期後不搬走的情況下,可以公證書強制執行,省去繁瑣的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