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欠租金未繳時 出租人得如何自力救濟?】
首先,出租人法律上具有的權利有:以押金抵扣欠租、終止契約、行使留置權抵償欠租、強制執行將承租人的財產抵償欠租。
根據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又440條第二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也就是說,若房客沒有如約支付租金,則房東應先催繳,建議催繳應採取書面方式,以便日後留下證據。催繳後若房客仍不繳納,則房東便可以終止契約,但積欠租金需超過兩個月始能主張。傳統上認為,此兩個月需扣除掉押金後還積欠兩個月,也就是若收兩個月押金,則房客需欠租四個月以上才能終止契約。但較新的判例有認為無需扣除押金,只要積欠兩個月即可終止。
根據民法第445條第一項:「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房東可以對房客屋內的物品主張留置權,以作為日後債權被實現的擔保。假使日後房客仍不願繳納租金,房東可以將屋內的物品抵償欠租。
若房東無迫切要拿回房子的需求,較保險的做法還是扣抵押金(從押金中扣除欠租無須另行起訴房客,可直接扣除)後,欠租超過兩個月再發終止租約的通知,因為法官有可能採用傳統上的見解。取得勝訴判決後即可走強制執行程序,找鄰里長或警察等公正第三方在現場作證,便可換鎖、斷水斷電,最後收回房屋。而確定判決後,強制執行也包括了以欠租房客的財產抵償租金。
而若是經過公證的租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將房客的財產抵作租金,不需再經過訴訟。